云南省华宁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电子烟零售点校园周边距离标准及测量标准》的通知

各室(科、部、站)、烟叶工作站:

《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电子烟零售点校园周边距离标准及测量标准》于2022年6月6日经云南省华宁县烟草专卖局第17次局长(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华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7日

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电子烟零售点校园周边距离标准及测量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免受电子烟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操作手册》、《玉溪市2022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点》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华宁县行政区域内电子烟零售点校园周边距离的界定和测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校园是指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校外辅导培训机构,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托幼机构,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五条 校园内不设置电子烟零售点,且设置的电子烟零售点与校园外围出入口任意一个点的间距不得低于200米(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距离测量标准:

本标准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电子烟零售点出入口与校园周边出入口之间的可通行距离。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所有出入口均需满足距离限制规定。

距离测量以发证机关实地测量结果为准。测量可通行距离时,不得穿越公路、街道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测量示意图如下:

图片1.png 

 第七条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标准由云南省华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http://www.huaning.gov.cn/hnxzfxxgk/tzgg7946/20220704/1360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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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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