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防范化解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规范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秩序,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二、对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发放牌证。对未上牌的车主尽快到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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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2019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1日)结束后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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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占用人行道行驶、乱停乱放、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二)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驾驶人须满18周岁且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D、E、F类驾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需要驾驶证,但驾驶人须在16周岁以上;骑行自行车上路行驶需在12周岁以上,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并按照规定文明、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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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普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后座可以乘坐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四)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五)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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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违法加装遮阳棚、雨伞。不得驾驶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区域等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或影响市容环境。

六、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摩托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七、对未悬挂号牌、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套牌)、具有被盗抢嫌疑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留。

八、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包含但不局限于为租赁自行车设置载人自动断电、头盔随车租和定点还车等功能;落实专人负责租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劝阻,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技术故障的车辆。

九、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要严格出入管理,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安装号牌的,禁止进出单位办公区。

十、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对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驾醉驾、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及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整治对象:未满18周岁驾驶摩托车、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的未成年人)

特此通告

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7月19日

附摩托车、电动车便民服务点:

1、盈江日昇公司车驾管社会服务站(蜜回路新车站下500米)

2、盈江中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永盛路169号)

3、盈江人保财险公司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勐腊路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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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www.dhyj.gov.cn/Web/_F0_0_51XB4Q1335FDA2C17E3E4F9B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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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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