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备注 |
| 1 | 花甲鹏程超市 | (花)政行罚〔2022〕-003号 | 2022年9月7日,接群众举报富宁花甲鹏程超市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花甲乡人民政府应急中心执法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鹏程超市内一楼至二楼楼梯口均堆放烟花爆竹,有五彩电光炮、中兴精品炮、闪光雷、满堂红等种类,约170余封,价值约6000元。经调查鹏程超市、负责人涂远朋未能提供有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烟花爆竹堆放点与员工生活区直线距离不足3米,存在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在超市内经营、堆放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花甲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货物扣押清单》、《查获烟花爆竹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涂远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 2022/9/29 | 案件发生后认识态度较好,有主动承认错误表现 |
原文:http://www.ynfn.gov.cn/ywdt/tzgg/content_3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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