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通告
盈食安办公告〔2022〕1号
各乡镇、各部门、广大人民群众:
进入秋冬季节,为防止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和各类聚餐活动引起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和生命安全,盈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如下通告:
一、草乌、附子是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防止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流入到社会造成危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院、敬老院等食堂、自办宴席、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家庭、个人不要聚众、邀约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及自制泡酒。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六、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醒广大群众,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免延误病情;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盈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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