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云2624民初8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陆正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陆正花承担销售金额五倍的赔偿金500元;
2.请求判令陆正花在县级媒体上就其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产品的行为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2日,被告陆正花采摘了50公斤火龙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00元。同日,文山州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陆正花种植的火龙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陆正花销售的火龙果的氧乐果检出值为0.068mg/kg,其限量值≦0.06mg/kg,判定为不合格。被告陆正花生产销售农残超标火龙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陆正花自愿承担销售金额五倍的赔偿金500元。
2.被告陆正花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在县级媒体(相约老山)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76-6629519
地址: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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