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提高营商环境监督的质效,促进“亲清”政商和谐关系,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暂行办法》和《昆明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以高效透明、公平正义、开放有序、诚信守约为目标,围绕产业、投资、政务、市场、创新、法治、人文、开放“八大环境”,聚焦群众反感、市场主体困扰、制约发展突出的问题,有效发挥自我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释放活力、激发内力、凝聚合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良好氛围,持续推动我县营商环境提质增效。
第三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
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愿意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职责,有较强的社
会责任感,热心监督工作;
(三)关心支持寻甸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具备开展监督工
作的能力和素质;
(四)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和纳入失信黑名
单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任。
第四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方式:
(一)采取“自愿报名+组织选派”的方式,从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商会代表等,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中推荐产生;
(二)由县营商环境办审定后,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并
向社会公布监督员名单;
(三)营商环境监督员为义务监督,不享受任何报酬;
第五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期限:每届任期一年,聘任期
满后自动解聘。
第六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职能职责:
(一)对全县行政审批、政策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行政执法及基层窗口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收集反馈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我县营商环境建设的
意见和建议,以及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并做好相应台账资料,
并及时向县营商环境办反馈;
(三)参与县营商环境办不定期举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咨询座谈、调查研究等工作,配合县营商环境办的明察暗访以及投诉举报信息核查等工作;
(四)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
措施,宣传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举措,整理相应台账资料,并每半年报送县营商环境办;
(五)每半年梳理一次营商环境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堵点”、 “痛点”、“难点”,并提供一篇高质量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书;
(六)承担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营商环境监督任务。
全县营商环境投诉电话:0871—62651088;
投诉邮箱:xdxzwfw@163.com。
第七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组织纪律:
(一)认真学习营商环境建设政策法规,积极钻研业务知识,
努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营商环境监督队伍;
(二)正确行使监督权,当好营商环境的代言人、信息员、宣传员、侦查员和体验员,发挥改善营商环境的“眼睛”、“探头”和“外脑”作用,为寻甸营商环境“挑刺”、“揭短”、“亮丑”,更为寻甸营商环境“打响品牌”“擦亮招牌”;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监督单
位拉关系、做交易,不准向被监督单位、监督对象提任何个人要求;
(四)工作期间,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赠送的礼物,不得参
加被监督单位和监督对象以各种借口安排的娱乐和观光休闲等活动;
(五)未经县营商环境办同意,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身份
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以营商环境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
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第八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日常管理:
(一)实行“一人一档”。县营商环境办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建
立个人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督员进行评优评奖;
(二)县营商环境办每半年提供一次学习资料和相关信息,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营商环境监督员的工作水平;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营商环境监督员开展工作,
自觉、带头接受监督,不允许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对故意刁难
和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县纪委县监委进行严肃问责;
(四)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县营商环境办派单落
实整改;对影响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
一起,做到零容忍,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五)县营商环境办加强与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的沟通和
联系,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参与监督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
供保障。
第九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或解聘:
(一)营商环境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正常
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营商环境办提出申请,由县营商环境办按程序予以调整;
(二)县营商环境办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营商环境监督员,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或终止监督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营商环境监督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聘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
彭 坤 寻甸县政协委员、昆明焜熙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寻甸功山商会会长
合昌奎 寻甸县政协委员、云南尊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寻甸柯渡商会会长
马仲云 寻甸县人大代表、寻甸县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提名候选人
杨永升 寻甸县人大代表、寻甸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陈佳俊 寻甸县人大代表、寻甸县委党校教研室副主任
高艳春 寻甸县人大代表、寻甸县人大民宗侨委副主任委员
曹红坤 寻甸县政协委员、县委巡察组副组长
陈利岗 寻甸县政协委员、县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马克军 寻甸县政协委员、县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
张国军 寻甸县政协委员、县纪委监委派驻园区纪检监察组组长
吴 涛 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产业园区纪检监察组组员
赵于飞 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住房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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