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森林等资源长效保护机制,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在巩固林长制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林长制,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文山州2022年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令 2022年第1号》、《中共富宁县委办公室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宁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林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行林长制,有效制止乱砍滥伐、违规野外用火、乱采滥挖、乱占林地、毁林造林、毁林开垦、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结合富宁县实际,通告如下: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停伐保护区、水库库区、人畜饮用水水源地等林地区域内进行乱砍滥伐林木、毁林造林、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规用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021年1月1日以前存在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被林业部门处罚,但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主动到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履行行政处罚义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将涉案违法行为人及涉案地块列入停止办理涉林相关业务名单,并将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中国网站平台。

2021年1月1日以后存在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将涉案违法行为人及涉案地块记录在案,列入停止办理涉林相关业务名单,且将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中国网站平台。

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加强对县域内的苗木开展育苗、销售、运输等方面的监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需取得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苗木生产经营行为。

项目施工建设需使用、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否则将依法查处。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乱砍滥伐林木、毁林造林、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规用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876-6125420


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7日

原文:http://www.ynfn.gov.cn/ywdt/tzgg/content_3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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