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有效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打击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销售、逃税、超限超载等非法行为,规范砂石料生产加工经营,促进我县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现将此次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的主要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对象

一是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工地(含用料规范、超限超载以及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粉尘、大气、噪音等污染源整治)、排污工矿企业和个人;二是持证砂石料加工厂、建设工程性临时砂石料加工点、持证的矿山砂石料生产厂及页岩砖加工厂、在河道水域及河道水域外私挖乱采的非法生产加工者,在县域内的建材(砂石料、页岩砖)零售者;三是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存在“四乱”问题、在河道从事私挖滥采砂石料者;四是其他违反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者。

二、工作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和河道水域外私挖乱采行为;非煤矿山超范围开采行为;无证经营行为;河道内乱堆乱倒、肆意排污行为;公路两侧违章堆放砂石料、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未落实治超工作责任的超限超载行为;未安装、未正常使用信息化监管税控系统的逃税行为。

对公益性、工程性采砂(如公路铁路修建等工程性、公益性砂石料生产加工)行为,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许可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公益性、工程性采砂之名,实施对外销售的经营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工作方式

按照动员部署、发动宣传、摸底排查、分清类别、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集中整治、组织验收、全面总结、建章立制、提升巩固的方式开展此次整治行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发动宣传阶段(7月11日-8月14日);

(二)摸底排查分清类别阶段(8月15日-8月20日);

(三)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四)建章立制集中整治阶段(8月31日-9月10日);

(五)组织验收全面总结阶段(9月10日-9月20日);

(六)建章立制提升巩固阶段(长期坚持)。

望全县辖区内的所有工作对象,即日起对照整治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并积极配合工作组开展整治工作。

特此通告。

                                                                                 2022年8月14日


原文:http://www.yangbi.gov.cn/ybyz/xxgkml/202208/0e0e0e9383944ecb9719eb30f9c39e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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