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钟
地 址:富宁县新华镇东门小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在富宁县新华镇东门小区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1-6层)违法建设的7-10层建筑物(建筑面积351.3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富自然资罚字〔2021〕20号),并于6月11日直接送达当事人,2021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2021第20号),并于12月15日直接送达当事人,2022年2月14日对当事人下发《富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决定书》(富自然资强执决字〔2022〕2号),并于2022年2月17日直接送达当事人。
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为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在富宁县新华镇东门小区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1-6层)违法建设的7-10层建筑物(建筑面积351.32㎡)实施强制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当事人王帮忠于2022年10月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未拆除,本行政机关将于2022年10月7日后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当事人应将上述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自行腾空。逾期未腾空,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通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和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栏内张贴,同时在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fn.gov.cn/)进行通告。
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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